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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缩写:CSI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建立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促进应用数学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工业与应用数学的繁荣与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及相关学科的活动,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工业与应用数学的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获得批准后,组织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相关的竞赛;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讲座和学习班,组织教学研究与交流,开展教育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工业与应用数学的理论,推广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方法,传播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思想,捍卫科学尊严;

(四)开展民间国际工业与应用数学交流活动,促进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发展同国外的工业与应用数学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等;

(六)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七)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八)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工业与应用数学专家和创新团队,举荐工业与应用数学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苏步青应用数学奖表彰活动;

(九)密切联系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健全工业与应用数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培养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是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相关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学生,或者是热爱工业与应用数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教学、生产、应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热心工业与应用数学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未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学会的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30日第七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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